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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干货!普通发票丢失后凭啥来入账?

丢失发票的事项,可以说是大多数企业都发生过,由于税务机关对增值税专用票的丢失处理做出的具体规定而且容易操作。但是对于普通发票出现丢失的,用什么凭据来作为入账和税前扣除,在实际工作中的确存困惑着我们。需要说明一下,今天在这里所说的丢失发票,仅指由于受票方责任所致的且为纸质普通发票情形。

发票丢失及处罚

《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三十一条规定: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对照该规定,当发票丢失时,需要做两件事,一是以书面的形式向税务机关报告,办理发票挂失损毁报告需要提交《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二是登报声明作废。但是有关登报事项,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以及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规定,自2019年7月24日起取消登报声明要求。

发票丢失报告后,税务机关会按照《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税务机关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面通知当事人;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案件,应当立案查处。

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政处罚,由县以上税务机关决定;罚款额在2000元以下的,可由税务所决定。

需要注意,发票丢失不仅受到税务机关罚款也会影响纳税信用。

那么入账凭证怎么办

发票丢失后,用什么资料作为会计和税前扣除凭证,实务中处理方式各不相同,如开红字后再开蓝字发票;有的直接要求开票单位重新开具发票,还有以开票单位存根联复印件和情况说明入账等等。

我们先来看看开具红字发票这种方式行不行?《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

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售折让的,必须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后开具红字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做好增值税发票使用宣传辅导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规定:

纳税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应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

纳税人需要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可以在所对应的蓝字发票金额范围内开具多份红字发票。红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需与原蓝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一一对应。

由此可见,开具红字发票是发生销售退回和销售折让、开票有误、服务中止等情形,所以丢失发票通过红字处理显然不行。

那么要求重新开具发票,可不可以?对一次交易事项不可能开两次发票,其中一次是没有真实经济业务,这样的做法后果很严重。

丢失的发票,即不能通过红冲再开,也不能要求重新开具,凭开票单位存根联复印件入账,这个办法是不是能帮助我们解决这些困惑吗?

税务机关征管口径

就这个问题,我们可参考一下各地税务机关的执法口径: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答复:

纳税人丢失普通发票的,可由开票方填报《发票丢失被盗登记表》到主管税务机关发票供售窗口登记备案并接受处罚,并提供购货方证明以及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的存根联复印件,发票供售部门核对与原件一致无误,在存根联复印件上注明“与存根联原件一致”字样并加盖“xx局发票业务专用章”,购货方可凭此作为会计核算凭证。

厦门税务机关的答复:

问:一家企业的发票在邮寄的过程中丢失,用加盖开票的公司公章的记账联复印件能否税前扣除?

答:根据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如果是客户丢失发票,应由客户于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在接受主管税务机关处理(或处罚)后,以原来发票复印件并加盖开票单位的发票专用章作为记账凭证。开具单位不能重复另开具发票。

以上是税务机关的口径,对于丢失发票的处理,再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规定:

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当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凭证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如果确实无法取得证明的,如火车、轮船、飞机票等凭证,由当事人写出详细情况,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代作原始凭证。

综上,对于纸质的普通发票丢失,用什么样的证明资料作为税务处理凭证,虽然税务方面没有明确规定,但根据税务机关的征管口径和会计相关规定,每日说税认为,可使用开票方存根复印件等资料,同时也提示,特别是金额较大的,建议咨询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更为谨慎和妥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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